拘役三个月彭泽一男子醉驾逃逸被判刑

                            

严厉打击“醉”行

零容忍!严执法!

6月29日,彭泽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彭泽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与陶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饮了一两杯白酒。饭后,被告人驾车来到彭泽县龙城镇渊明丽都小区附近的烧烤店与王某等人又喝了几杯啤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车回家,行驶至彭泽县龙城镇朝阳厂红绿灯附近时撞上了被害人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到彭泽县供电局院子里下车查看自己驾驶的车辆时,发现撞得很严重,即折返事故现场去看对方车子怎么样,回到事故现场看到对方在打电话报警,因当时喝酒了害怕,不敢承认是其撞的,就直接离开现场回家。

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凌晨,交警找到被告人陈某并将其带至彭泽县交警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4㎎/ml。

在该案审理中,被告人陈某不认罪,并辩称其开车时绝对是清醒的,没有喝多酒,一杯左右的样子,其喝的不是白酒而是米酒,其回家后又喝了白酒。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血样提取过程中程序违法,申请将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陈某血液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彭泽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提取血液的过程中,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载明时间有笔误、抽血过程未全程监控及送达鉴定意见书不规范等情形,确系侦查人员工作瑕疵,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对此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以及补正,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辩护人申请将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陈某血液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辩称其饮酒驾车发生事故后,回到家中又饮了白酒,既不符合常理,又无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的该辩称意见也不予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要上诉。彭泽法院宣判当日,向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交警大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法官提示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劝语往往酒后被抛之脑后,广大公民应吸取教训,千万不要作茧自缚,害人又害己,一念之间终身后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应远离酒驾醉驾,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

原标题:《拘役三个月!彭泽一男子醉驾逃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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