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南京一桩美艳房东出轨男租客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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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晋代陶渊明在彭泽县做县令时,头顶上有个喜欢欺压百姓的上司,他某天到陶渊明这里来视察,陶渊明却称:“我宁可饿死,也不愿意为了五斗米的俸禄去拜见他。”说罢就将官服脱了下来回乡下种地了,这便是“不为五斗米折腰”的美谈。

然而,现实生活中,“五斗米”常常难倒寻常老百姓,很少有人为了名节甘愿漂泊不定、居无定所。如果现在有机会躺着就能维持生活,估计不少人都会沦陷其中。南京曾发生过一起案例,讲的就是某青年为“五斗米”而甘愿被富婆包养,结果导致一出惨剧。

年,刚从江苏南京某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张文学,在迷茫中踏上了找工作的征程。他的出身不算优渥,家里人不能在事业上给予他帮助,因此他留在了南京,打算从这里开始拼搏。不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本科生已经不再吃香,他找工作时也屡屡碰壁。

直到某天他退而求其次面试了一家新开的科技公司,老板给出了薪资待遇条件并不算优渥,但是招人条件比较宽松,张文学心想,先在小公司发展几年,等积攒了工作履历,就可以跳槽到更大的公司了。

然而,刚签订合同时,他便被摆了一道,老板在合同中要求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仅有元工资。张文学忍着不满签下了合同,初出茅庐的他还并不知道,这一切都是黑公司招人的套路。

实际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企业设定的试用期都不会这么长,该公司其实就是擦着法律的边缘延长试用周期,以此缩减新员工的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年我国江苏南京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很显然该公司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

然而,张文学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所以并不知道公司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个人权益。他兢兢业业地在岗位上工作了五个月后,突然有一天老板告诉他:“你根本无法完成我们单位的工作,明天不用来了!”张文学这才后知后觉,老板恰好踩着试用期结束前将自己辞退,摆明了就是没有给他转正的机会。

此时,该公司老板其实又触犯了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该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则是因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张文学如果符合以上辞退条件才可以被辞退,但是他事实上并没有出现这些情况,老板完全只是随便找了个理由将他打发而已。

张文学失业后,很快就入不敷出了。他此前本来就没有攒下存款,现如今工作还丢了,平时吃饭、租房、出行等都需要钱,一个月后,张文学就交不起房租了。此时他只有一条退路——颓废地回到老家种地。

张文学好不容易从村里走出来,还没有在大城市里闯荡出一番事业,自然不肯回家。就在此时,有一个人对他伸出“援手”。张文学的房东林美玲是一名年过半百的富婆,家里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她手下有整整两座楼的出租房,张文学所住的出租屋也是她的资产。

林美玲虽然手握重金,但是却饱尝闺中寂寞。她的丈夫早在十年前就在外养了个二奶,几乎已经很少回家。林美玲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但是他们俩为了名声及财产,一直拖着没离婚。因此林美玲物质生活优越,内心十分空虚,渴望有个男人能温暖她的心房。

她看中的这个男人,就是年轻、壮实、帅气又老实的张文学。恰逢此时张文学钱包见底,林美玲看他拿不出房租,便以金钱利诱他成为自己的小情人。张文学起初很是纠结,但无奈林美玲开出的条件太优秀,不仅免了他的房租,还承诺每个月给他元包养费,于是张文学最终还是沉沦了。

其实在外人看来,张文学宁愿以身体换取优渥的生活都不愿意回家种地,实在是匪夷所思,明明他没有走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可以暂时依赖自己的家里人,但是却依赖一个对他怀有不轨之心的外人。或许,如果他不把自己的倔强留给家人,将一腔柔软交付给金主,那么他的悲剧也就不会上演。

林美玲与他快活了三个月左右,感觉有些腻了,于是打算换换“胃口”。恰好此时她在姐妹的指引下,迷恋上一些不太正常的X行为,于是便买了道具,想在张文学身上尝试一番。张文学也察觉出林美玲最近对自己越来越冷淡,为了巩固地位,他只好同意了林美玲荒唐的行为。

然而,由于林美玲“初出茅庐”,并不懂得这一行为的分寸和界限,结果在实施过程中因打得太重,将张文学打成了重伤。张文学也是自我意识较薄弱,明明已经无法忍受疼痛,但是不敢叫停,也不敢让林美玲拨打。结果林美玲见他痛到昏厥,感觉兴致缺缺,于是离开了出租房,却没有料到张文学就这样被打死了。

直到几天过后,林美玲来探望他,这才发现张文学早已变成了一具腐烂的尸体,吓得她赶紧报了警。在警方调查过后,法医证实张文学因殴打而肾脏破裂,没有及时就医,最终导致死亡。虽然林美玲有意隐瞒他们两人的过往,但是在警察的火眼金睛下,最终她不得不承认自己对张文学施暴的事实。

普法时间: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林美玲涉嫌的罪名。林美玲的行为结构,比较接近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属于哪一罪名,应当分析这两罪的异同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意图,如果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造成被害人受伤,并且因过失而导致人死亡,那么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伤害意图,做出伤害行为因过失致人死亡,那么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处理。因此,在本案中,林美玲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其次,关于林美玲的量刑方面,最关键的一点是她报案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中“自首”要求行为人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然而在本案中,林美玲曾向警方隐瞒过她殴打张文学的事实,试图逃避刑法制裁,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不过,在事发后,林美玲赔偿了死者家属,并且争得家属谅解,因此得以被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林美玲十年有期徒刑,希望她在狱中好好反思自我,出狱后不要再做损人利己的事。

这起案件令人唏嘘的同时,也给我们以警醒,张文学为了生存而委身于他人,实在不是君子所为。作为新时代的青年,责任、担当和抱负都是我们应当长存于心的素养,不能因为眼前的困难就自己降低底线,否则即便活着也无法实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律自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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