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办法

                            

01

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号]和《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制定《彭泽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方法

(一)“红黑榜”评价范围

1、国家、省、市、县公布的重点生态环境管控企业;

2、涉重、涉化、涉危险废物企业;

3、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其他企业。

(二)“红黑榜”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由污染防治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三大类共16项指标构成。具体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

污染防治指标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关键指标,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企业环境绩效的基础,指标主要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来考察企业污染行为。针对各环境要素,分别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总量控制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一般固废处置利用率等方面来分析和评价。

环境管理行为指标主要从企业环境管理角度来评判企业的环境绩效,包括落实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情况。其中环境管理基本要求包括:排污申报情况、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清洁生产、环境统计填报、落实企业环保人员、环保机构及环保管理制度情况。

社会影响指标主要从社会影响来考察企业环境绩效,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及群众投诉等情况。

(三)“红黑榜”评价标准

环境信用行为等级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以分制计算,划分为“红榜”(≧90分)和“黑榜”(≦60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票否决,直接列为“黑榜”企业:

1、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履行处罚决定;

3、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4、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存在环境问题;

6、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7、未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红黑榜”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为: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和实时更新两种形式。

二、“红黑榜”评价结果的发布

信用评定结果在彭泽县政府网站上发布“红黑榜”。

三、奖惩机制

(一)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将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1、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环保审核事项。

2、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3、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等环保荣誉称号评选。

(二)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将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暂停受理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环保行政许可。

2、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3、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4、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5、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减排项目不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四、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为一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环境违法违规或其他环境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及时退出“红榜”;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修复申请书、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帐、近3个月以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由受理单位告知企业。

本办法由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

来源:彭泽生态环境局

大家都在看

道路千万条,学习第一条!凭“学习强国”积分可免门票游观光园啦

惊艳!九江彭泽花海风筝文化艺术节,3月29日盛景开幕!

原标题:《彭泽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fz/413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